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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广东珠海规范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两法衔接”

发布日期:2024-01-08 09:00:53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下载安装浏览次数:1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召开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两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暨联签仪式。发布会上,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消防救援支队等四家会签单位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司法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信息。

  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高树林认为,《实施意见》以小切口推动制度对接,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规范。

  作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重要一极,珠海市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与活力指数逐年攀升,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不断加快,既有需要,也有必要制定出台更健全、完善的制度规范,确保该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落地见效与行稳致远。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与梳理,引入了案件协作、会商、监督等争端解决方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长效机制。

  首创性体现在,珠海是在大部制改革之后,广东省首个以四部门名义联合出台“两法衔接”制度的地市;从全市层面看,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是首个与公检部门联合出台“两法衔接”制度的行政机关。

  实用性体现在,《实施意见》全面、系统、完整地规范了本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重点工作内容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在具体操作上为执法主体提供了“一站式”指引。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部门的协作机制。

  功能性体现在,《实施意见》可当作执法人员的口袋书、汇编库,快速解决大部分涉及本领域“两法衔接”具体操作事项的程序性问题。同时,《实施意见》还加入了“案件信息录入”的要求,确保案件信息实时记录、查询、共享。

  警示性体现在,《实施意见》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与立案监督,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四部门联合发力、多管齐下,形成“大控方”格局,严格督促、警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履责。

  2020年7月28日,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洪湾工业区的珠海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一名工作人员在清理搅拌机作业过程中未关闭电源,未经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站在搅拌筒南侧导轨横踏板上清理作业,坠入搅拌筒内,被转动的搅拌臂叶片挤压致死,另一名工作人员违规启动搅拌机,施救中误按搅拌机料斗上升按键,导致被上升的料斗挤压致死。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该公司未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业技术培养和训练、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未系统全面地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搅拌机和现场用电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管理制度中缺少关键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制度。涉事搅拌机控制箱面板老旧锈蚀、按键无标识;电动传动系统无防护罩;操控室内视线不良、操作人员不能观察到各部工作情况,操控室与设备之间行走不便。

  两名工作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这二人在事故中死亡,被免予责任追究。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19年10月16日,广东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凤路西侧凤凰驿站附近某人行横道污水井处进行井下清淤作业过程中发生实施工程人员缺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3万余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作业水井内氧含量低,清淤作业人员在下井作业时搅动了井内淤泥和污水,致使有害化学气体逸出,而清淤作业人员及随后进入井下的救援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定,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因外界甲烷浓度过高、氧含量过低导致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并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存在的违规作业等安全问题并督促其整改。施工作业分包单位管理混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井下作业审批制度及气体通风检测、现场监护、安全防护等安全措施。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对市政排水管网井下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严格遵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范要求,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现场作业负责人王某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珠海项目负责人孙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施工作业分包单位谢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施工作业分包单位珠海工程负责人谢某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区县动态】聚焦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治理 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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