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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安全规程15篇

发布日期:2023-11-23 18:18:19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下载安装浏览次数:1

  【导语】防爆安全规程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15篇优秀的防爆安全规程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能够迅速到达对应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爆安全规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不要穿宽松的工作服,防止被运转部件缠住。检查一下与动力输出连接的所有旋转零件要不要进行了恰当的防护。

  3、进行任何操作时,所有零部件应完整正确的安装在胶轮车上。按时进行检查一下紧固件特别是螺栓是否松动,确信没有因意外冲击而损坏。

  1、在起动胶轮车前要检查一下制动器是否起作用,变速杆和动力输出手柄是否处于中立位置。

  2)观察胶轮车前后是否有人或者其他障碍物3)空转五分钟看胶轮车是否正常运行,有没有杂音。

  1、起步时缓慢加油门,不能突然加油门,尤其是在驶出挖掘区、泥泞区或上陡坡作业时,这样可能会引起胶轮车出现纵向倾翻的危险。如果有翘头的迹象,则迅速减小油门。

  2、启动胶轮车时应迅速果断,启动按钮应按到底,启动后立即松开启动按钮,单次启动时间不允许超出5秒,连续启动时间间隔必须超过10分钟后,方可再次启动。

  8、要根据路面状况,在安全速度下驾驶胶轮车。在不平路面上行驶时,应恰当保持胶轮车的稳定。

  9、在坡路上,不要开的太快,转弯时尤其要注意。当车轮靠巷道边行驶时,应更加注意。

  停车时,离开胶轮车座位前,将变速手柄和动力输出操纵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接合驻车制动装置,关掉发动机。另外,离开胶轮车前,必须拔下起动开关钥匙。

  1、打开散热器盖前,发动机应熄火并充分冷却,在盖子完全拧下之前应慢拧以卸压。

  2、对电器系统的任何零部件维护前,断开蓄电池接地线以防止短路而产生火花。

  4、在压力下飞溅的液压油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因此在查找漏油位置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加穿防护服,戴眼镜和手套。

  5、在进行全方位检查、清洗、调整、修理或保养胶轮车时,应确保发动机已经熄火,变速箱操纵杆处于空档位置,驻车制动已接合,动力输出轴已断开及所有的运动部件均停止下来。

  6、安装和维修轮胎必须有适当的工具和经验。轮胎的错误安装会极度影响您的人身安全。

  7、胶轮车燃油是易燃的危险品。在发动机运转、热机、明火附近或正吸烟时不可加油。

  2、不要在离开驾驶座的位置去启动和操纵胶轮车,起动胶轮车时要确保变速杆在空档位置,动力输出操纵杆和前驱动手柄置于分离状态,提升器操作手柄置于下降的位置;

  3、胶轮车行走时不允许有人上下胶轮车,发动机运转时不允许爬到胶轮车底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修理;

  4、停车后,驾驶员从胶轮车上下来以前,一定要取出钥匙,将各变速杆拨到空档位置;

  6、停车后,在发动机没有熄火前,驾驶员不得离开胶轮车;不得已在坡地停放车时,应挂上档(上坡位置挂前进档,下坡位置挂倒档)。如冬季气温低于0℃时,未使用防冻液的胶轮车必须在发动机怠速状态下拧开水箱放水阀,发动机放水开关放尽冷却水,然后熄火停机,以免冷却水不尽,冻坏机体和水箱。

  第一条:本规程中所指的防爆电气设备为煤矿现用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移动变电站,手动防爆开关。凡从事以上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车间内的配电盘附近严禁挂衣物,工具。配电盘上的各种电压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配电盘上要有明显的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配电盘的电器保护设施应灵敏可靠。

  第四条:设备检修完毕送电试验前一定要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验。如在试验中需要工作应停电,如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临时工作中断恢复工作或每班工作前,必须重新验明无电和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第八条:要正确使用各种仪表,测量前要核对测量项目相不相符,量程要高档开始,逐渐旋转到合适的量程。万用表不用时要将旋转开关拔到交流电压最高档。

  第九条:工作中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断电,使触电人脱离危险,并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第十条:所有检修设备的防爆面一定要符合部颁的《煤矿矿井机电设施完好标准》中对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一条:本规程中所指的防爆电气设备为煤矿现用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移动变电站,手动防爆开关。凡从事以上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车间内的配电盘附近严禁挂衣物,工具。配电盘上的各种电压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配电盘上要有明显的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配电盘的电器保护设施应灵敏可靠。

  第四条:设备检修完毕送电试验前一定要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验。如在试验中需要工作应停电,如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临时工作中断恢复工作或每班工作前,必须重新验明无电和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第八条:要正确使用各种仪表,测量前要核对测量项目相不相符,量程要高档开始,逐渐旋转到合适的量程。万用表不用时要将旋转开关拔到交流电压最高档。

  第九条:工作中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断电,使触电人脱离危险,并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第十条:所有检修设备的防爆面一定要符合部颁的《煤矿矿井机电设施完好标准》中对防爆性能的要求。

  3.严禁穿化纤衣服及带铁掌的鞋、高跟鞋、拖鞋等,在维修设备过程中,严禁用铁制器具敲打管道。凡在本车间内作业,一定要使用防爆工具。

  4.如有动火作业时,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不论时间长短,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动火手续,一般下午17:00至次日8:00之间不允许动火。

  5.如有电焊作业时,首先检查焊机是不是正常,焊钳是否牢固,焊把线及地线有无破损,如有破损现象必须包好后再使用,焊机地线必须与焊件牢固连接,不得用别的设备或管道代替地线,接焊机时必须办理临时接线.在二类动火区内动火,动火周围不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动火证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禁止在下水道附近动火。

  7.在一类动火区动火,必须由安环部检测、审批。动火时,根据动火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动火作业的顺利进行,动火完毕后,现场要彻底清洗整理干净,然后方可离开。

  8.实施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7米,气瓶距明火之间不小于10米,作业人员一定佩戴眼镜、焊工手套等劳保防护用品。

  9.对盛装或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原材料的设备或管道进行电、气焊维修时,施焊前必须对现场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焊件进行充分清洗、蒸汽置换和隔绝等,直至达到动火条件。

  10.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断电,然后通知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1.罐或塔内作业时,必须办理下罐作业证。作业前先断电,拆下三角带,在该设备的启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并在有一人以上监护的情况下,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方可下罐工作。

  14.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登高作业证,如遇雷雨、大风天气,禁止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前,必须将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检查所用的安全带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使用时禁止低挂高用或挂在有菱角处。作业时所用工具放在专用的工具袋内,所拆工件禁止随手扔下或随意摆放,以免落下伤人。作业过程中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三不伤害”。

  15.铁质设备或机件等重物不得在车间内水泥地面上拉动,以免产生磨擦火花。

  16.手提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先检查其性能是否良好,使用时一定得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8. 设备运转时,禁止擦拭、清理和跨越;检修设备时,要断电,经验电后挂上禁止开车标志;以防止转动设备伤人。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们国家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的实践经验,参考采用了美国nfpa651《铝粉生产标准》(1993年版)和美国nfpa480《镁粉生产、运输和贮存标准》(1993年版)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安环部、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西北铝加工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周豪、赵丹力、李晓飞、卢大通、赫崇富、刘守斌、王光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防爆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镁粉加工厂(车间)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镁制品工艺流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76.1―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铝镁粉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任何粒径小于420(m的铝镁或铝镁合金颗粒。 3.2铝镁粉加工themanu facture of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镁及其合金加工成为细微颗粒的过程。 3.3.铝镁粉防爆the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dustex plosiono f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预防铝镁粉燃烧、爆炸发生和当燃烧或爆炸发生时使损失减小的技术。 4 管理 4.1厂长应清楚本厂所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能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的防爆措施。 4.2厂长应根据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结合本规程,制定本厂粉尘防爆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厂级每季度不应该少于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不应该少于一次。 4.3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期校验。 4.4工厂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铝镁粉的爆炸性及爆炸条件,牢记事故开关、警报器、急救设施、防爆设施和避灾路线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对重点岗位职工应定时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厂房、库房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主要生产厂房所用电气设备应是粉尘防爆型的。 4.6安全、通风、阻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完善有效,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或弃用。 4.7新建、改建或扩建铝镁粉加工厂(或车间)应进行安全评价。 4.8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9铝镁粉厂房和库房不应有漏水现象且相对湿度不允许超出75%;雷、雨、风天气应关闭门窗,防止产品潮湿和粉尘飞扬。 5 厂区布置及厂(库)房结构 5.1厂区布置 5.1.1铝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封闭的“口”字形、“冂”字形等。 5.1.3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如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则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14kpa(表压)的爆炸压力,该墙壁不承重,不得有开口。 5.1.4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5.1.5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中间库房与生产车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5.1.6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5.1.7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不相关的人员不得进入。 5.2建筑结构 5.2.1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 5.2.2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承重。 5.2.3铝镁粉加工厂房内墙表面宜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5.2.4铝镁粉主加工车间,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分隔成若干小单元。隔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的非燃性材料构筑。 5.2.5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5.2.6当工房内发生爆炸时窗户应能自动开启。窗扇应在窗框顶部铰接,向外开启,并配有摩擦式窗闩。 5.2.7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 5.2.8高架平台的通道应便于上下,危险时便于撤离。 5.2.9工房内的地面或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5.2.10工(库)房屋顶不得漏水,宜采用“轻型”或“抗爆”结构。 5.3运输通廊 5.3.1距离不超过15m的建筑物和主加工车间的小单元之间可用非燃性材料构筑的密闭通廊相连接。 5.3.2通往铝镁粉工(库)房的密闭通廊,应根据gb/t15605进行泄压设计,同时应设防火门。 5.3.3每条密闭通廊均应设一个通向外部的出口。 5.4铝镁粉加工厂工(库)房布置与结构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gbj16中相关条款。 6 设备与操作 6.1一般规定 6.1.1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 6.1.2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具。 6.1.3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收集、运输设备或设施时,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具。 6.1.4从地面、设备等处清扫回收的粉料,在送回加工设施进行再加工前,应除去杂质。 6.1.5在铝镁粉加工工房内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有经安全负责人批准且经消防部门签字的作业证; b)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并经检查确认; c)作业开始前,必须将盛有产品的桶(罐)全部运出工房; d)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e)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f)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g)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6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得使粉尘飞扬或泄漏。 6.2设备 6.2.1装运铝镁粉的容器应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封。 a)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 b)轴承应防尘密封; c)应设过载保护设施; d)宜设联锁控制装置或对每个车间设紧急控制装置; e)内外应便于清扫,无粉尘积聚的孔隙; f)均应接地,避免静电积累; g)应采用密封良好的滚动轴承; h)应密封良好,严禁泄漏; i)存在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6.2.3应避免设备自身摩擦产生摩擦热。 6.2.4在制粉设备的进料口,应设适当的格筛、磁性或气动分离器等装置,避免混入原料中的铁块等异物进入制粉设备。 6.2.5铝镁粉加工厂应根据本厂设备正常运行状况,规定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执行。 6.2.6检修设备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如需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主管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批准,由施工负责人执行。 6.2.7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用新材料或其他型号、品号的材料作为代用品应经试验或经主管负责人审批。 6.2.8检修时除拆卸指定的检修设备、指定检修的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的别的设备。 6.2.9检修设备实施工程单位,一定要制定施工网络图,严格按程序分布作业,不得在一个工房内或一个系统内一起进行多部位检修。 6.3操作 6.3.1铝镁粉工房内的粉尘浓度应控制在4mg/m3以下。 6.3.2铝镁粉干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铝粉、铝镁合金粉干磨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设备起动时保护气体中的含氧量为2%~5%。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作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当多次调整仍不能够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b)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磨制铝粉不允许超出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允许超出60℃; c)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入口的表压应保持200~1500p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d)起动铝镁粉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正常运作后,每隔30~60min应检查一次运转情况。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停车处理; e)球磨机和铝镁合金粉筛分机在起动或停车时,球磨间、筛分间不准有人,在运转过程中应关闭防爆门; f)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的转子同外壳有无摩擦及非正常现象; g)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停车顺序相反;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磨制铝粉不超过75℃,磨制铝镁合金粉不超过65℃; h)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30℃下或室温时再更换填料。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下的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i)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冷却到30℃以下或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防止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工具。 6.3.3铝粉抛光及铝镁合金粉筛分、破碎时,均应执行6.3.2条相关条款。 6.3.4铝粉湿磨应遵守以下规定: a)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磨制铝粉时,磨制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采取泄爆措施的设备内充满空气; 2)采取惰化措施的设备内含有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氧气。 b)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制膏或对铝粉进行其他处理时,相应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充满空气的设备中处理铝粉; 2)在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惰化气氛中处理铝粉。 c)在a)和b)中应维持露点大大低于冷凝点。 d)球磨机轴承应使用集电器电刷透过润滑膜接地; e)溶剂处理场所应拥有非常良好通风(自然或人工通风); f)溶剂泵或膏剂浆泵应安装当泵干运行时能自动停泵的装置。 6.3.5粒化加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严禁将潮湿的铝、镁锭加入熔炉或坩埚; b)工艺流程中,熔炉、坩埚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c)粒化前,应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的铝镁粉尘,开动粒化室的风机,接着进行粒化; d)粒化室内,不允许产生正压; e)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马停止粒化。 6.3.6铣削法加工镁粉,铣削镁环的温度不允许超出120℃。 6.3.7给加工设施供料或泄料用的容器,应确保静电接地。 7 贮运 7.1移动式容器 7.1.1厂内运输铝镁粉的容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 7.1.2所有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 7.2气力输送管道 7.2.1输送管道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或不锈钢材料制造。 7.2.2应保证输送管道整体拥有非常良好的导电性并拥有非常良好接地。 7.2.3输送管道应设泄爆口。泄爆口应通到建筑物外,且应按gb/t15655进行设计。 7.2.4在管道破裂可能对别的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又无法通过泄爆口完全泄压的区域,管道设计承受的瞬时内压:铝粉不低于690kpa(表压),镁粉不低于860kpa(表压)。在管道破裂不会对别的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的区域可使用承受内压较低的管道作为辅助泄爆口。 7.2.5在露天或在潮湿环境中设置的输送管道应严格密封。 7.3气力输送载体 7.3.1用空气作为输送气体时,运输系统内铝粉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50%,镁粉浓度必须低于其爆炸下限。 7.3.2当被输送的铝镁粉浓度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时,应采用惰化气体输送。 a)在保证惰化效果的前题下,惰性气体中应含有适量的氧化剂; b)应连续监测惰化气流中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监测系统应发出声响报警。 7.3.3输送气体的流速:铝粉不低于23m/s,镁粉不低于18m/s。 7.3.4若输送气体来自相对较暖环境,而管道和收集器内的温度又相比来说较低时,应对管道和收集器采取加热措施,避免因输送送气体的温度不高于露点而发生冷凝。 7.3.5用液体收集粉料(如喷雾塔)时,所用任何液体的闪点不能低于37.8℃。液体与铝镁粉不发生反应或仅在良好运行条件下以受控速率发生反应。遗留在产品上的液体应满足后续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的要求。 7.4气力输送风机 7.4.1向运输管道提供载粉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的风机叶片和机壳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如青铜、不锈钢或铝)制做。 7.4.2运输的粉料在进入最终集料装置前,不应通过风机。 7.4.3风机起动或停止时,人员不得进入距风机15m以内的范围,停止运转前不应来维护工作。必要时(如测压力),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相应资格的操作者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才能接近正在运行的风机。在操作者接近风机前应停止供应粉料(输送管道内只有载粉气体)。 7.4.4风机应置于铝镁粉加工厂房之外。风机应用滚动轴承。轴承应有温度显示装置和超温音响报警器。风机应与加工机械实行电气联锁。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加工机械也能及时停止运转。 7.5贮存 7.5.1加工好的铝镁粉应装入无水分、无油、无杂质的金属桶或其他封闭式容器,并密封良好,存于干燥地方。 7.5.2装有铝镁粉的桶或容器,应置于距门窗、采暖热源1m以外,每两排桶间留有不小于0.5m的通道。杨哥禁止堵塞安全门和防火器材通道。 7.5.3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热产生自燃,应常常检验核查(如用手触法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温度上升,应迅速将产品转移到安全地点继续观察,直至安全冷却为止。 8 采暖 8.1工房应采用间接热风、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不得用火炉或明火采暖。 8.2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采暖管道应明设;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内; b)管道和散热器及其联接处,不应有漏水、漏汽现象发生。 8.3当采用间接热风采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热风源应位于无粉尘的区域; b)输送热风的风机应安装在无粉尘的区域; c)制造热风的空气应来自工房外或无粉尘区域; d)应确保热风接触铝镁粉时不发生冷凝。 9 集尘 9.1通风除尘 9.1.1产生铝镁粉尘的地点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9.1.2应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并将风机置于净化装置之后。 9.1.3除尘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干式除尘器应位于工房外的安全位置。除尘器周围设防护屏或栅栏; b)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或不锈钢制造除尘器; c)过滤式除尘器滤料应为导静电材料。 9.1.4管道系统应执行7.2条中相关规定。 9.1.5整个除尘器系统应保持良好的电接触,并接地。 9.1.6旋风除尘器或其他干式除尘器应安装内部温度显示仪表并配备超温报警装置。其报警温度的设定值应低于粉尘云或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显示仪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9.2粉尘清扫 9.2.1管理人员应注意因操作人员清扫无规律而在建筑物或机械任何部位的表面过度累积粉尘。 应在停机和切断动力情况下进行定期清扫。清扫周期可根据条件而定,但每周不少于一次。设备可用沾水抹布清擦;地面可用刷子和潮湿锯末清扫。清扫后,应对设备彻底检查一次。除尘器中的集尘应每班清理。 9.2.2加工和运送过程中泄漏出的落地粉、油粉、油膏等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子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子清理,并收集在专用金属容器内,放在指定地点妥善管理。然后再用真空吸尘器将剩余的粉尘吸净。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在人员不能进入和没办法使用真空吸尘器的区域,只有在严格禁止可燃物进入或接近该区域,并同时停止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才允许用压缩空气吹扫。 9.2.3在生产区用水清洗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允许用水清洗: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规定用水时间;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具备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风; ――将清洗粉尘的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9.2.4使用真空吸尘系统应遵守丁列规定: ――只能用于粉尘太少或太分散而不易用手刷方式彻底清除的情况; ――有效的连接与接地,使静电积聚降至最少; ――电机应为粉尘防爆型; ――软管、吸尘嘴和接头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收集的粉尘应卸入厂房外的专用容器中。 10 电气 10.1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10.2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高低压配线每个工房均应设置手动遥控开关,开关位置距工房门应大于3m。厂长办公室、调度值班室等地点,也应设手动遥控开关。 10.4生产厂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该系统应为通向安全门的通道提供不低于10lx亮度的照明。当生产厂房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系统应立即自动运行。 10.5在允许使用闪光灯和蓄电池灯的场所,可用其作灯具。 10.6铝镁工(库)房应采取防雷措施。 10.7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 10.8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操作,除应遵守本章条款外,尚应遵守gb50058中的相应条款。 11 个体防护 11.1生产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选用劳动保护用品。 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允许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的衣裤。 11.4铝镁粉加工操作人员的外衣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12 灭火与事故抢救 12.1灭火 12.1.1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12.1.2灭火设施和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12.1.3禁止使用能扬起积尘的灭火方法。 12.1.4铝镁粉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a)火灾初起时,应首先用干沙、惰性干颗粒(粉末)构成隔离带,将火源围隔起来。撒播灭火剂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扰动铝镁粉末而形成粉尘云; b)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锹或铲认真撒播干性灭火剂; c)关闭风机和门窗,减少空气流通; d)干性灭火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并与撒播工具放在同一个易于使用的地点; e)可用翻砂造镁的废渣作为灭火剂,扑灭镁粉火灾; f)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2.1.5粉末溶浆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a)稀浆状铝镁粉发生火灾时,应按消防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灭水,不允许用卤化物灭火剂; b)半湿性物质或过滤块状物发生火灾,应使用干性灭火剂; c)不允许将二氧化碳或氮气用于扑灭任何形式的镁火灾; d)用二氧化碳扑灭铝溶浆火灾时,残留物应立即用干沙或其他干性灭火剂覆盖。确认残留物和覆盖物的温度均降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处理。应采用有盖容器进行小份额分批处理。 e)只有在其他灭火方式失败而火灾继续扩大时,才可用水扑灭铝镁粉溶浆火灾。应采用喷雾或低速喷水的灭火方式,避免形成粉尘云;应持续供水,直至火灾被完全扑灭。灭火后,应立即清除场地中的湿粉、糊、稀浆;清除过程中应进行通风,避免铝镁粉与水反应生成的氢气积聚;应在远离生产厂房的安全区设置贮污装置。 12.1.6如人身上着火时不准奔跑,应立即脱掉或撕掉衣服。无法撕掉衣服时,可用湿棉被(呢布)灭火,同时应防止火花落入周围的产品中。 12.2事故抢救 12.2.1工厂应制定铝镁粉爆炸事故抢救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2.2.2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指导下组建兼职消防组织,并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避灾及抢救演习。 12.2.3参加事故抢救的专、兼职人员,均应接受事故抢救最高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12.2.4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治安保卫,维护好现场秩序。

  2、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各种车辆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识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4、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准确执行调度命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

  5、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能准确使用瓦斯自动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标时(大于1%),应立即熄火停车,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

  1.2、检查燃油箱油量,每班工作前必须加满经过80目粗过滤网过滤的柴油。

  1.3、检查发动机油底壳机油量,不得低于油标尺规定范围,如不足应加入规定的机油。

  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各部均属正常后启动发动机,检查各仪表指针是否正常,各照明设备的工作情况,低速运转中倾听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

  发动机起动后应在600-750转/分进行暖机,发动机水温不低于55℃,机油温度不低于45℃,并密切注意发动机仪表的指示(特别是机油压力表,机油压力应大于0.3mpa)和油泵压力,同时检查其它系统有无不正常现象。检查正常,拉动停车制动手柄,解除制动,方可行车。

  1、运行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发动机机油压力、机油温度、水箱温度。如废气箱水温超过70℃、水箱温度超过95℃,机油压力低于0.2mpa,柴油机会自动熄火;如机油温度超过95℃应停车检查。必须查明原因,恢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2、由于功率标定为1小时标定功率,在满负荷工作时,机车不得连续运转超过40分钟,当长期连续运行时以使用80%-90%的标定功率为宜。

  5、运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转向油泵压力为12.5±0.5mpa,变速系统压力过低, 变矩器、变速箱易损坏。

  2、在车停驶后柴油机熄火前,应低速运转2-3min,使柴油机逐渐均匀冷却。

  3、停放时,应拉起手制动手柄,确保驻车制动;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车时应将换档手柄置入倒档;在上坡道停车时应将换档手柄置入一档。

  5、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室或车队,通知其他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发动机停止运行前,应先在800-1000转/分运转几分钟,以便各部均匀冷却,(冬季温度低于-5℃)停车后应及时拧开发动机所有放水阀,放完冷却系统中全部积水,防止机件冻裂。如水中已加入防冻液,则不必放水,井下无轨胶轮车无作业任务时必须停放在换装硐室,严禁随意停靠,冬季地面停放车辆应入库。

  1、检查发动机油底壳油面及清洁情况,若发现油面过高并且变稀,要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3、检查变矩器、变速箱、齿轮泵、转向器、前后桥的固定密封及有无过热现象。

  液压系统各系统的压力值在出厂时已调定,不得随意改动。液压油应保持在游标显示的油位之间,需要加油时必须从加油口的滤网上加入,要求使用同一牌号的液压油(46#抗磨液压油)。如果换油必须全部更换。当本车发生故障需要移动时,可使用手动加油泵解除前后制动。

  当因故障原因不能起动发动机,要用另外车辆牵引本机时,需先将换档手柄处在中位,松开停车制动器解除停车制动,然后用钢性牵引杆牵引。

  3、液压系统的液压油必须清洁(加油时用带有6u的过滤器液油车过滤后加入液压油箱)。

  4、发动机启动时,前进后退换挡手柄一定要处在中位(无负荷启动),发动机启动后,空运转,当压力达到后解除停车制动后进行起步行驶。

  5、除发生紧急情况外,其他时候不得在行车时使用紧急及停车制动,否则会导致该部件损坏。

  6、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至5km/h并鸣笛。

  7、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水平巷道不小于50m,斜巷不少于100m。

  8、无轨胶轮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标准为:3吨无轨胶轮车20km/h行驶时,最大制动距离为4m;8吨无轨胶轮车20km/h运行时,最大制动距离为5m。

  10、每个司机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所有的控制、仪表和制动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如有异常,严禁行驶车辆,并及时配合维修工维修。杜绝车辆带病运行。保证所有的门、板、和盖安全可靠或关闭好。

  11、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前或后加楔垫楔住,楔垫必须随车携带。

  18、严禁在没有水箱盖的情况下在井下行驶,以防煤尘进入防爆补水箱内堵塞管路。

  19、排气防爆栅栏要经常清洗,否则会降低柴油机的输出动力。清洗时必须在柴油机停机时进行,先用扳手拧松固定排气防爆栅栏的螺栓,然后取下排气防爆栅栏,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后再安装上,并拧紧固定螺栓。

  21、车辆停止使用时要关闭驾驶室中的电源开关,停止使用超过2小时时,必须关闭电源箱上的总开关。

  24、所有井下行驶的无轨胶轮车,有限速牌板时,必须按照限速牌规定速度行驶。

  26、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若运送超高、超宽、超长货物,必须根据相关巷道行驶路线和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严禁人物混装。

  28、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9、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经有人员工作的地点时,必须鸣笛减速、停车,确定人员已躲避,否则不得通过。

  30、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均不得违反这些依据。

  31、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死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车时,需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

  32、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体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当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

  33、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起动。

  34、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放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35、司机必须保证停车时和离开司机室前,通过操作方向盘次数,释放方向盘内积聚的液压并释放停车制动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3. 防爆工具不应在非危险场所当作普通工具任意使用,以免失去它应有的性能。

  4. 防爆工具在大多数易燃气体中是高强度、耐腐蚀的。但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耐腐蚀,如在潮湿的氨、乙炔、某些铵盐、氟、氯、铬铵、某些重铬酸盐介质中,受腐蚀程度是相当大的。有些介质与铜合金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危险性高的爆炸物质,如乙炔与铜化合生成乙炔铜。因此使用防爆工具时,尽可能在干燥环境中,如不可能避免在潮湿环境中使用时,就尽量加快操作速度,减少工作时间防止造成较大腐蚀而发生危险。在使用后随时擦拭干净,并严禁与有腐蚀性物质同装一个箱内。

  调度人员要轮流均衡地使用各个筒仓;使筒仓内存煤不超过(15天),以防止存煤时间太长,因筒仓内部过热而引起储煤自燃或可燃气体(瓦斯)浓度超限发生爆炸事故。

  建立工作日记,逐日记录筒仓监测装置各探头参数值,该项工作可由上位机(研华610工控机)运行的全中文组态软件(如世纪星,组态王)来完成。如发生报警信号应及时至现场核

  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设备如有故障,及时申报,采取维修或更换等措施,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储煤筒仓安全监测装置的检测元件(探头及变送器)、二次仪表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dcs)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一年至少一次。平时应存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当现役使用的探头/变送器、二次仪表和模块返厂进行年度测试时,由备品备件顶替使用。

  定期(三个月或陆个月)现场标定检查可燃气体(瓦斯)监测系统;或者可燃气体报警器出现频繁报警时,在现场安全的条件下,现场标定检查该系统。

  可燃气体(瓦斯)的测量范围是:0--100 lel%,25 lel%为初报警,40 lel% 为高报警。确认没有误报(探头及变送器正常)而瓦斯浓度偏高时,必须采取措施:手动开起仓顶的除尘器!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必须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

  一氧化碳气体的测量范围是:0--100 lel%,25 lel%为初报警,40 lel% 为高报警。确认没有误报(探头及变送器正常)而co浓度偏高时,手动开起仓顶的风机或除尘器使其通风。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必须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

  ·8.1 储煤筒仓安全保护设施发生报警并确认着火时,停止储煤,紧急卸煤;并在筒仓煤出口处对煤流喷水降温,确保卸煤皮带和其他设备的安全。

  ·8.2 在仓顶撒干粉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或大量注入惰性气体,消灭火源。

  ·8.4 切记:如果筒仓内发生大量烟雾,说明筒仓内存煤燃烧(明火燃烧或阴燃),

  3、在防爆厂房内更换灯泡时,必须切除电源,不得带电更换灯泡(夜间不得更换灯泡)换灯泡后,防爆、防尘灯具的外壳应固定好,保持应有严密程度。

  5、所有避雷器应于每年冬季拆除,按规定进行试验,次年雷雨季节前(3月15日前)投入运行。

  6、避雷针及引下线每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接地电阻测试,引下线%须更换,引下线每一年刷沥青漆一次(由动力车间负责)。

  7、防静电必须根据工艺设备、物料的有关要求作好防静电措施,并可靠接地,正常时间不得任意拆除。

  第3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第4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2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10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准备工具、材料、配件-设备拆卸-详细检查内部损坏程度-进行检修检验-检验完后装盖-试运转

  第13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做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操作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件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4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头、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5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现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6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18条 防爆电气设备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0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到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第21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线、防爆电机的检查:

  (3)检查停开按钮、手把轴,检查隔爆面磨损情况,并查验间隙应符合gb3836标准。

  第22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到指定地点。

  第24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姓名。

  第25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6.起动前检查风电闭锁完好情况,启动后应监听风机运转声音一段时间,出现异常声音及时处理

  1.局部通风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工作环境,对煤尘、噪音、顶板等可能存在的危害有着充分的认识,有熟练的操作技能。

  2.交接班时风机存在的问题和运行情况必须向下个班交接清楚,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3.停风机时,必须有停风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撤出人员后方可停机。否则会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损失 。

  1.每台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局部通风机编号、管理人姓名、风筒长度、周围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有效风量等。

  3.维护人员每班至少要检查2次风筒,发现有脱节、挤压、扭折、破裂、脱挂及漏风等现象时,要及时处理。

  7、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1.5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

  1.8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1.9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物料保温。

  1.10甲类生产区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11 生产厂房、建、构筑物应符合地区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1.12 车间、厂房等应根据需要设置事故照明、事故通风泄压设施和备用安全电源。

  1.1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电气设备设计安装防火防爆的要求。

  1.14 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静电装置,按时进行检查确保良好。单独用于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03欧姆。

  1.15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1.16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现场禁止存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1.17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油罐区,易燃物储罐、充氧站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1.18 生产、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焊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

  2.1.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新、扩、改建工程,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1.2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车间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车间,宜采用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2.1.3散发气体或粉尘如遇水蒸汽和暖气设备的温度能引起自燃或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2.1.4在有易燃及可燃气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2.2.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2.2.3有爆炸危险的非敞开式甲、乙类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证需要的换气次数。

  2.2.4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2.2.5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2.7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安全方向。

  2.2.8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2.2.9 设备或装置的易爆部位附近,应设置必要的防爆墙。2.2.10粉煤制备系统的机械设备应充氮防爆,所用封闭的粉煤贮仓应有防爆板。

  2.2.11使用液氯在解冻时,严禁用火、开水、水蒸汽直接加热瓶嘴、瓶体。如果需要加热时,只能用40℃以下的温水或温湿布加热。

  2.2.12液化气体、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3.1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和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2.4.1氧和易燃易爆气体混合是发生着火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2.4.2原料气制备时禁止过氧操作,严防未经燃烧的空气(氧气)进入煤气系统。

  2.4.3原料气净化、洗涤工艺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防系统内形成负压吸入空气,引起焊炸。

  2.4.4系统和设备检修前、后,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彻底,分析氧气含量(19%-22%)合格后方可作业。

  2.4.5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必须设置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2.5.1 在工序之间、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2.5.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设计为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或者加上盲扳或拆掉一段管子。

  2.5.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配置氮气或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2.6.1.1 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

  2.6.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他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设备及管道;

  2.6.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设置专门接地。

  2.6.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时,禁止取样或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半小时后进行。

  2.6.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2.6.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工作。

  2.7.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7.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储罐,应设置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或气体回流冷凝等设施。

  2.7.5 充装液氨和液氯前,必须按规定对钢瓶(或罐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2.7.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应设置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2.7.7 硝酸铵在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8.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2.8.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2.8.3厂区内的下水主管、支管与各区段间应用水封井隔开,当两个水封井间的管线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设备操作人员一定熟知设备的构造、性能、特点,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后方准使用。2.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充电,因电池电量不足导致灯光亮度不够时,应给灯具补充充电12—1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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